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393号武珞科技园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西安小镇售楼部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7350225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23792.78元及逾期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25393元、执行费24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金融账户937009.96元,因该账户性质为其他保证金质押存款(含特户质押),无法扣划,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