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1628号
原告:万某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