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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1628号 原告:万某某,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