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民终5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9民初2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