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1民初10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