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4)浙0324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鑫珍珠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1B4B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966F1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宝鑫珍珠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鑫珍珠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324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