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恢11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
委托代理人:王代祥,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5699434E。
法定代表人:蒲毅。
委托代理人:倪坤,男,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6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案号为(2019)渝0236执3210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利未实现。(2020)渝0236执恢1177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11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保险、船舶、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权利受限),银行存款十二万余(可用余额为零)。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18)渝0236执1738号案件的收入800000元被提取至(2020)渝0236执恢1178号案件中,各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留50000元支付职工工资,本案参与分配8241元。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本次实现8241元。因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236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正林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国强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