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执异88号
申请人:陈德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维国,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三申请人主张因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三申请人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59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941962.74元;二、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4806971.14(以175555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2941962.7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882.58元;五、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208495元;六、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七、驳回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58122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预缴),由被申请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渝02执963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2月16日,本院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598号裁决中尚未执行到位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
另查明,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依法核准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德伟、朱维国、陈**,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2021年9月20日,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了《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2021年9月22日,陈德伟、朱维国、陈**共同作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已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2021年11月19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提交的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陈德伟、朱维国、陈**作为原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是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59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权利的合法承受主体,故陈德伟、朱维国、陈**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陈德伟、朱维国、陈**为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59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的支付义务,由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陈德伟、朱维国、陈**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黄能萍
审 判 员 朱海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春阳
书 记 员 陈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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