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4年4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一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铁晓松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成林
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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