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711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一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代祥,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代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果 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明文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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