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7幢一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4UXJ2U。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5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941962.74元、违约金882588元、律师费208495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58122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明:
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133059.15元,本院已扣划133059.1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895元后余131164.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车牌号为渝AF6××××号、渝AP××××号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中渝AF6××××号车辆于2023年9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渝AP××××号车辆于2023年9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令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33059.1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895元后余131164.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除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598号裁决中尚未执行到位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万祥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杨尚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青松
书 记 员 文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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