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33867号
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458号11层1118-112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泽,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还房小区26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80808G。
法定代表人:刘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泽、黄**及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至巷口道路工程项目投资开发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若原告指派的合作方即案外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竞争参与成功取得金鼎山至巷口道路工程项目,则被告在借款到账之日一年内无息偿还原告1000万元借款。若该公司未能取得前述项目,则被告应在该项目招投标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如超期未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借款利息,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被告应归还本案借款时即2020年2月1日,由于正值武汉疫情爆发,导致被告大量资金均用于协助政府的抗疫、防疫工作,且由于疫情给金融造成的影响,亦导致被告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少。该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希望法院酌情考虑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案涉借款协议载明的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取得红花岗区金鼎山至巷口道路工程项目,故依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其收到借款之日起一年内无息偿还原告出借的1000万元借款。根据原告举示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记载,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原告出借的1000万元借款,故被告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该借款。现还款时间届至,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被告逾期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具体到本案,案涉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1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率,可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率,应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替代,故原告主张的上述逾期利率标准实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据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为4.15%,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为4.05%,2020年4月20日至今为年利率3.85%。现原告诉请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对超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该期间的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5.775%(3.85%×1.5)计算,未超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应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因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中标取得红花岗区金鼎山至巷口道路工程项目,原告诉请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与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不符,对超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新冠肺炎疫情属情势变更,希望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第一,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系因被告逾期偿还借款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利息损失,该利息计算标准较低,不会导致显失公平,故无降低必要。第二,被告应承担的该损失赔偿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原、被告约定的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并向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止;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 688.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3 844.295元,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从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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