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84号
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MD3AX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2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39.23元,由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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