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84号 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MD3AX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2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39.23元,由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