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3796号
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西坪街27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PQ1F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荣城学府星城裙楼吊2-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69309Q。
法定代表人:司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夔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按40%收取计276元,由原告奉节县炎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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