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固始县金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525执恢206号
本院在执行固始县金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金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等。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到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丽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3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金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宝童 审判员 :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书记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