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0722号
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永安路14号商业01号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韩九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锋,男,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西。
负责人:李剑波,经理。
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立案受理。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安燕彬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