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4923号
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永安路14号商业01号二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韩九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北京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乔杰。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峰,男,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麟,男,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邢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跃
书 记 员 田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