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6909号
申请人: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永安路14号商业01号二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559604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楼1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T05XT。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9674.8元或者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房屋卫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99674.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