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齐倩,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亚东街西、金水路北楷林国际大厦(商业办公楼)6层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3501886M。
法定代表人:张亚峰。
***与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26元,由原告负担9407元,被告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19元。因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安牌(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现该汽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