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皮磊。
关于***与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980.33元,并划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19年2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调查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至此,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绿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慧琳
书 记 员 段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