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564号
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北岸滨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宪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