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3728号
申请人: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恒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PG6TF6A。
法定代表人:吕瑶。
被申请人: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产业集区北岸滨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8590063T。
法定代表人:王宪堂,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100元。申请人提交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2590××××0132的存款4461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日起至2022年5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2751元,由山东合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苏
冻结清单: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2590××××0001;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