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伙伴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588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3T。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伙伴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欧敏华厂房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2X。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业,广东盛泽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伙伴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圣玛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