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23民初5537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秉科孵化园北楼A-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60QL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天同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大虹桥乡西**中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712533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天同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天天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就服务范围、权利义务、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同意委托原告辅导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策划及咨询服务。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项目咨询、实地考察、财务调查等工作,已经完成了与被告约定的委托项目。2020年9月1日,被告要求原告在终止协议上**,并明确拒绝继续履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第六项约定,被告违约在先,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天天公司辩称,一、原告称已经完成了涉案委托项目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就被告公司向焦作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也未在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导致被告未成功进行高企考核评定,被告至今也未通过高企。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自原告提供服务以来,被告自始至终都积极配合原告的工作,为准备高企项目已向原告支付18090元,却至今未能通过高企。三、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符合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一)被告在申报高企过程中遇到阻碍,原告置之不理,拒绝接电话,拒绝见面,拒绝沟通,被告不得已只能解除合同;(二)根据涉案高企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服务期限内,如未按照服务协议规定完成服务事项,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通知另一方,被告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和原告合作没有成功申报高企,无法实现被告的根本目的,也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三)被告在高企服务过程中不称职,高企评审前期筹划不到位,在焦作市科技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整改就不予推荐后,未给与任何专业性指导和建议,也无法给出具体建议如何避免第二年申报再次出现类似申报问题。(四)本案双方关系为委托关系,委托合同的特点就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个是被告的权利。四、案涉合同并非双方单独签署的合同,而是为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而打包配套签署的合同之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虚假承诺天天同生公司可以获得50万元左右补贴,但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一共为此支付71250元(不包括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员的交通费、食宿费),高企仍然未能通过。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答辩人的主张错误,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天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向天天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公司以须准备高企前期资料为由,诱使天天公司与其签订《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并且天天公司向**公司支付18090元。2019年4月26日,天天公司与**公司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高企评审前期筹划不到位,在焦作市科技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整改就不予推荐后,也未给予任何专业性指导和建议,致使天天公司高企至今仍未通过。**公司违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第6条第2款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公司对天天公司的反诉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第一,被告单方终止协议,致原告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2019年,原告双方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第六条违约事项:如2020年高新申报未能通过,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双方都应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叁万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公司***经理通过微信、短信、邮箱向原告发送单方终止协议。2020年9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更改原告上传审核资料的火炬平台上的账户、密码,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第二,被告单方终止协议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安排其工作人员以及合作单位的**指导被告规范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账务账目,安排合作单位***与被告***被告提供编写资料所需要的业务合同、发票、被告所作工程的验收报告、检验合格证、社保证明和研发设备明细。原告将所有编写好的技术材料都已上传至火炬平台,为被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告安排**为被告编写财务材料,2019年5月19日给**支付6000元。2020年9月19日支付2000元。2022年5月11日支付3000元。共计支付11000元。原告安排***为被告编写技术材料,2020年6月4日给***支付5000元。原告为被告申报高企项目花费16000元。第三,反诉状中,反诉人所称的《专利委托代理合同》与本案无关。原告与被告签订过多份服务合同,每个合同项下都有专属的服务,本次原告诉请,要求支付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单独框架下违约金,其他合同原告已另案起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针对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过服务的合同,被告单方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合法有据。综上所述,被告所称原告不给被告任何专业性指导和建议,是歪曲事实,逃避支付违约金的推脱之词,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起,为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与天天公司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专利委托代理合同》、《研发费用项目咨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贯标辅导咨询服务合同》一系列咨询服务合同。天天公司为此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约定服务费用按照天天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项目中获取政府资助费用的30%(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收取服务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30000元。后天天公司申报并未在市级层面获得推荐,天天公司合同联系人***于2020年9月份通过微信告知**公司合同联系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于2022年12月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被告提供的《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公司与天天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天天公司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与**公司签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但天天公司在市级层面未能获得推荐,事实上已无法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因此天天公司解除合同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公司为天天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虽天天公司未能评定高新技术企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双方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郑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被告河南天天同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郑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75元,由河南天天同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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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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