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告: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雁鸣路交叉口南100米河南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0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