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8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3896027R。
法定代表人:范会凤。
被执行人: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组团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02T。
法定代表人:陈长伟。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6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有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9565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