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宇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普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502民初3356号
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芝。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朱利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普仁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民。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宝石桥旁5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普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元,由原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