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28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1901-1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