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金文创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蓝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紫金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君投汉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823号
原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管家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紫金文创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方中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前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正蓝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西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紫金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前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君投汉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开发,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东吉大道**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前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金文创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蓝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紫金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君投汉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