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10328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梁俏娜,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T496M,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景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7月2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年9月13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澄检民支[2021]19号支持起诉书,对***的起诉予以支持。2021年10月21日、12月13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储振宇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他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12月20日,他与***公司签订销售协议1份,约定他为公司江西项目部销售部长;薪酬待遇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业绩提成,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保密工资+健保费+绩效工资;如业务由自己开发促成,按照销售基准价的3%计算业绩提成款;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个人年度销售任务为300万元),每增加1-100万,业绩提成款在原提成基础上再增加1%,累进计算,上不封顶。2019年,他自己开发促成销售业务两笔,采购方分别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合同金额为4600008元)及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局(合同金额为3936000元)。经***公司总经理陈进全签字确认,2019年他的业务提成款为405460元[根据合同金额的5%及实际回款率95%计算,具体为(4600008+3936000)×5%×95%]。后***公司仅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提成款50000元,剩余提成款至今未付。另外,***公司尚结欠他2021年2月至6月的工资25341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公司支付2021年2-6月份的工资25341元;2、***公司支付业务提成款35546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1、认可尚结欠***业务提成款355460元及2021年2-6月份的工资25341元;2、2021年2月9日,***向他公司借款60000元,该款应从业务提成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系***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为***公司开发促成移动公厕采购业务两笔,采购方分别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合同金额4600008元)、南昌市青山湖区城市管理局(合同金额3936000元),该两份合同均已到账95%的合同价款,尚有5%的尾款因未到付款时间而未支付。经***公司销售总监孙太柱及总经理陈进全确认,对上述两笔业务***可获业务提成款405460元[(4600008+3936000)×5%(提成率)×95%(回款率)取整]。2021年2月10日,***公司向***支付业务提成款50000元。另查明,***公司尚结欠***2021年2-6月份的工资25341元。因催要工资及提成款无着,***于2021年7月29日将***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2月9日,***向***公司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从业务提成款中扣除。审理中,***同意从***公司应付提成款中扣除借款60000元,故将其主张的业务提成款金额调整为295460元。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业务提成计算表、借款申请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公司尚结欠***工资25341元及业务提成款35546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未能及时付清欠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理应承担给付之责。对***结欠***公司的借款60000元,因***同意该款从***公司所结欠业务提成款中扣除,本院予以准许,故***公司尚应支付***业务提成款2954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业务提成款295460元及2021年2-6月份的工资25341元,合计3208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576元(***已预交),由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佩旖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