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699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欣喜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9088793N,住所地江阴市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T496M,住,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景联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欣喜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喜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公司支付欣喜公司工程款8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欣喜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1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欣喜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苏B9××**车辆,本案轮候查封。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4、本院前往***公司住所地及所在地村委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此外,亦未发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另查明,2021年12月15日,本院根据冯海琴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约谈欣喜公司(向欣喜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欣喜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欣喜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83132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83132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公司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欣喜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闵永刚
审 判 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