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洁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7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字(2021)第232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款项27325.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