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破70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管理人已按本院(2021)苏0281破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2、管理人预留的相关费用及后续可能追收的有关款项,可视衍生诉讼结果及实际款项使用和追收情况,通过追加分配方式解决。请求本院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截至2022年12月14日,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已分配完毕。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预留的相关费用及后续可能追收的有关款项,可视衍生诉讼结果及实际款项使用和追收情况,视情通过追加分配方式解决,不影响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费10,287.5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