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164号
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0072809736XW。
法定代表人:翁逸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北仑区白峰镇长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055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
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
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在微法院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案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
2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宁波市交通建
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