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164号

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0072809736XW。

法定代表人:翁逸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北仑区白峰镇长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7055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

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

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在微法院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案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

2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宁波市交通建

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