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3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方路**,组织机构代码:72809736X。

法定代表人:翁逸群。

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长浦组织机构代码:668470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技术合同纠纷的(2020)浙0206民初63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9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申请执行费1535元。但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剩余款项不足清偿债务,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本院根据有关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2020)浙0206执2230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已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执行程序应停止,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执行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3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贺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