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1053K。
法定代表人:安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