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376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安文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武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杨福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