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1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4曰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执行人: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安文明。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