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6003号
申请执行人:**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73336R。
法定代表人:沈红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开阳路交汇处金阳逸品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48422834。
法定代表人:段友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鲁1302财保23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三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4557.00元至本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31×××03)。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晓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