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赵雄与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3150号
原告:赵雄,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诉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雄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雄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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