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2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台县北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饶建明。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金117660元和诉讼费1278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有一辆川B××号巡洋舰牌汽车(已于2017年8月25日进行了查封并锁定,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经传统查询未查到有房屋等财产,本院现已将***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征得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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