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剑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剑于2016年7月27日以”因本案所涉及具体事项发生变化,原部分诉讼请求不明确,为明确诉求及再次依法通过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