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2民初3689号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三台县北坝经济开发区北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饶建明。
被告:绵阳市朗川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梓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洋洋。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朗川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以与被告绵阳市朗川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台县科兴岩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