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3617号
原告: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影视基地沿街商业C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颖,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稻胥路高庄子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可可,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元,由原告唐山诚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肖梅
审判员肖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