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1408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威,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优动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福山路28号222-B(先锋路南、福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安和江。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动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伊 然
审 判 员 王 恒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锦琛
书 记 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