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燕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9246号
原告西安海燕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点在昆明路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原告西安海燕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海燕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海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书 记 员      张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