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181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5.40元,由原告上海鸿盾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书记员 张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