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3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儒,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0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780000元;二、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误付款费23400元及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115000元;三、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金额较低,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7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Z16**、陕A1CQ**等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22年8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于2022年8月3日委托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咸新区南贺村已西的咸国用(2015)第016号不动产,因有高额抵押,涉及无益拍卖,暂未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2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