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XX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终34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费5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人,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瑜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查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