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1748号
原告:**,男,197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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