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灼华钢材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灼华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加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灼华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2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2110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骞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羽